数字报

《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首次审议

2024-06-27 09:26:07|图文来源:南京日报

□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余梦迪

通讯员 肖日东 巫晓 

“拟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对企业给予社保补贴,拟健全多部门联动机制拓宽妇女合法权益救济渠道……”6月26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首次审议。

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保护妇女的法律地位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与进步。党的十八大、党的十九大、党的二十大报告连续三次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党的施政纲领。“《条例》的制定,是进一步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行动举措,是通过地方立法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化的重要体现。”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研究室主任王利民告诉记者。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谷文俊 摄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谷文俊 摄

凸显地方特色,固化优秀经验做法

新形势下,妇女权益保障面临诸多新问题,如“三孩”政策下妇女平等就业、生育保障面临挑战,家庭暴力等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市妇联主席吴曦说,制定《条例》就是着力解决妇女权益保障的痛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提升我市妇女权益保障水平。

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43部,其中省级层面立法32部,设区市层面11部。我市作为发达省份的省会城市,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一直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形成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新举措、新机制。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婚姻家庭辅导省级标准等,但相关制度文件分散于各部门,缺乏系统安排和通盘考虑。“我市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好的经验做法,亟须通过立法予以固化,进一步凸显地方特色,为全省、全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提档升级贡献南京经验。”吴曦说。

召开50余场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

2022年底,市妇联就启动了《条例》立法必要性调研,2023年7月形成调研报告和《条例》草案的基本架构,《条例》被列为今年的立法正式项目。今年初,市妇联会同市人大社会委、市人大法制(工)委成立了工作专班,吸纳具有立法经验的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法学专家参与。

为确保《条例》立得住、有特色、真管用,工作专班采取市内调研与外出调研相结合、实地考察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等方式,深入部分区、街道、社区(村)以及部门、企业等单位开展调研,全面掌握第一手情况。工作专班还先后召开市区相关部门、企业、媒体、高校专家、妇女群众代表等不同类型座谈会50余场,特别就妇女在婚姻家庭、生育保障、劳动就业等领域的权益保护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形成《条例》草案初稿。

市人大社会委主任委员、一级巡视员张锦荣告诉记者,根据条例起草情况,市人大社会委还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广泛征集各区和相关部门、社会建设专业组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社会建设咨询专家库专家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对收集来的意见建议,逐条进行研究论证,并及时进行反馈,使各方智慧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得到充分吸纳。

拟明确相关部门共同建立家事调查员队伍

提交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共八章六十八条,分为总则、政治参与、人身和人格保护、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条例》草案在多个方面具有鲜明的特色亮点。

《条例》草案就加强妇女人身和人格保护方面,拟进行细化禁止性规定并制定突破性举措。比如:《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拟规定,医疗机构进行妇科检查时,应当保护妇女隐私,尊重妇女人格尊严。将妇女的普遍诉求转化为强制性约束。《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拟规定,地铁、公交、车站、机场、轮渡、地下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和流动的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对性骚扰的防范和干预机制,推行技术防范、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配合有关单位的投诉处理和案件调查。

《条例》草案还拟将通过完善生育支持体系建设强化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关注妇女在特殊时期应当受到的关怀与保障,着力完善全社会共担生育成本机制。比如:《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提出,本市健全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条例》草案拟提出,将分娩镇痛和适宜的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体现对妇女的人性化保护。

《条例》草案还拟将妇女财产权益与婚姻家庭权益进行保护。比如:《条例》草案第五十一条提出,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不受其收入状况的影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一方有权了解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第五十三条提出,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妇女不因结婚、离婚、丧偶等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此外,《条例》草案拟通过健全多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拓宽妇女合法权益救济渠道。拟明确相关部门共同建立家事调查员队伍,丰富诉源治理融入基层治理的实现路径。与此同时,拟规定妇联在保护妇女权益过程中与检察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检察机关针对侵害妇女权益的公益事件可以发出检察建议等,进一步拓宽妇女求助救助渠道。

《条例》草案聚焦我市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出现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在贯彻男女平等国策、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加强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障、关注妇女身心健康和特殊需求等方面,强化了制度刚性,彰显了妇女主人翁地位,释放了‘半边天’力量,对全面推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同志表示。


责任编辑:顾敏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