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改、废止
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城规字〔2024〕1号
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区城管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158 号),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对《关于印发<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城管字〔2015〕120号)作出修改
(一)将标题修改为“关于印发《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第二款“市政务办”修改为“市数据局(市政务办)”。
(四)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使用权的规划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出让方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让方为通过交易取得户外广告使用权的企业。”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户外广告使用权的挂牌价格,由出让方依据市场行情确定,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价格认证机构确定。”
二、对《关于改善和提高环卫职工待遇指导意见》(宁城管字〔2016〕7号)作出修改
(一)将文中“市规划局”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将第6点修改为“不断完善环卫作息场所。各区(园区)要根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宁政发〔2023〕44号)要求,合理设置环卫工人作息场所,配备空调或电风扇、微波炉、淋浴间等,并提供开水。作息场所宜与公厕、中转站、停车场等环卫设施合建,每处建筑面积20-150平方米、空地面积20-60平方米。结合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同步配套建设环卫作息场所。确因客观原因所限无法规范设置的,由用工单位通过租赁等方式解决。”
三、对《关于加强实施物业服务区域违法建设治理的通知》(宁城管字〔2017〕126 号)作出修改
将第一段第二点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入口管理和巡防力度。出现违法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域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对《关于印发<南京市环卫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宁城管字〔2018〕3号)作出修改
(一)将标题修改为“关于印发《南京市环卫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推进我市环卫行业发展,进一步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及市政府关于建立信用体系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将全文中“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修改为“良好信息”、“不良信息”。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良好信息包括:
(1)在环卫服务内容方面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市、区表彰奖励;
(2)志愿服务、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信息;
(3)国家、本省、本市规定的其他良好信息。”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不良信息包括:
(1)因商业贿赂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2)因环保违规,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
(3)因税务违规,被税务部门处罚的。
(4)因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5)因垃圾运输车辆有滴漏污水、沿途撒漏情况,被主管部门处罚的。
(6)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7)因煽动员工寻衅滋事、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8)因垃圾分类企业资料数据造假的;分好类的垃圾混装混运,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9)因偷倒垃圾,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未送往指定地点,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10)因餐厨垃圾收运企业偷倒餐厨垃圾,偷排油污;将餐厨废弃物售卖给非法处置渠道的,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11)因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不在有效期内的,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12)因垃圾处理企业未取得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经营性服务许可的,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13)因未按规定上报生活垃圾运输和处置去向,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14)因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加班工资,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未按规定发放岗位津贴、工龄工资、加班工资、租房补贴、高温费等津贴;未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形,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15)因未严格按照《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劳动定额》标准配备保洁人员、作业车辆、保洁机具及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配备不符合《环卫工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试行)》要求,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16)因不按规定使用行政许可,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17)因未落实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不依法履行经济赔偿责任,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18)国家、本省、本市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环卫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每一年组织开展一次。”
(七)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环卫行业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信用信息的变化而动态变化,企业信用等级变动将及时公布。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
(八)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九)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环卫企业应客观、全面、准确、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结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改正,取消相应分值,并依法列入不良信息;因虚假申报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环卫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对《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城规字〔2018〕4号)作出修改
(一)将文中“市规划局”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部门”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二)将引言部分修改为“为进一步提高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效率,规范我市违法建设的查处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涉嫌违法建设行为治理的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三)将第三点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下列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由城管局依法处理,不再需要规划自然资源局(分局)另行出具认定意见:”。
六、对《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规范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宁城管字〔2018〕45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必须进行现场勘查的,应当提前告知申请人,并由两名以上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持证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监管过程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再具备准予行政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改正。行政管理相对人书面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的,城市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后,依法可以注销。”
(三)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行政审批服务信息和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依法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作出的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决定,应当按照要求上传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五)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市局对各区城管局的行政审批服务及事中事后监管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监督,并按照规定将监督情况报请纳入市政府对各区政府法治建设考评成绩。”
(六)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件扣除20分:
(一)擅自创设行政审批、备案、征收、确认等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减损其合法权益的;
(二)擅自增加行政审批、备案、征收、确认、给付、奖励等行政管理事项条件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给予许可或办理备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上传事中事后监管信息的;
(五)未按要求将诚信信息运用到日常工作中的;
(六)违反作风规定的。”
(七)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情形的,由市局审批服务处负责监管,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五)项,第三十四条情形的,由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考核。相关业务处室也可将考核情况纳入城市治理考核范围,但应当提前告知被考核单位,并不得重复记分。”
七、对《南京市渣土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宁城管字〔2018〕67号)作出修改
(一)将文中“环保”“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修改为“生态环境局”;“水利”修改为“水务”。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渣土运输作业行为,建立健全渣土运输作业信用体系,引导运输单位诚信守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社会信用管理条例》《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八、对《南京市五小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实施细则》(宁城管字〔2018〕120号)作出修改
(一)将文中“水利”修改为“水务”;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九、对《南京市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标准化指导意见》(宁城管字〔2018〕261号)作出修改
(一)将附件《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第一项农户源头分类修改为“农户家庭配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将小件生活垃圾投入对应的收集容器内。其余大件、不便于投放垃圾可采用桶装、袋装、打捆等方式放置于户内。”
(二)将附件《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第二项保洁员分类收集修改为“保洁员定时上门,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应每日收集一次,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定期收集或预约收集。农户可将可回收物自行出售。
保洁员上门收集时,应检查分类质量,指导农户做好分类,并做好记录。
保洁员将分类收集的垃圾分别送至指定地点。厨余垃圾送到有机垃圾处理站;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送到垃圾分类收集分拣站;其他垃圾送至垃圾中转站。保洁员可将可回收物自行出售。”
(三)将附件《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第三项生活垃圾处理修改为“1.厨余垃圾。由村、街镇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站采取堆肥、沤肥或生化分解处理机处理等方式处理,也可结合畜禽粪便协同处理。”
十、对《南京市违法建设联合监管实施办法(暂行)》(宁城规字〔2020〕2号)作出修改
(一)将标题修改为“《南京市违法建设联合监管实施办法》”。
十一、废止《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及渣土处置场地远程视频监控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宁城管字〔2014〕85号)
十二、废止《南京市工程渣土处置环境补偿暂行办法》(宁城管字〔2014〕137号)
十三、废止《关于进一步强化渣土运输企业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宁城管字〔2014〕220号)
十四、废止《南京市城市管理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宁综法字〔2019〕2号)
十五、废止《关于印发<南京市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城规字〔2020〕1号)
十六、废止《关于印发<做好防疫期间临时外摆摊点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城管字〔2020〕84号)
十七、废止《关于加强临时摊点(群)管理的指导意见》(宁城管字〔2020〕281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文件有效期至2029年7 月8日。
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