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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 再利用工作的通知(试行) 宁规划资源规〔2024〕9号

2024-09-27 16:05:55|图文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

再利用工作的通知(试行)

宁规划资源规〔2024〕9号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关于耕地耕作层(以下简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有关规定,扎实落实《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全面加强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宁委办发〔2023〕35号)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占用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促进耕地数量、质量与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本辖区内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实施监管、方案审批、项目验收、监督考核等;街(镇)负责所有耕作层再利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及日常管护,并督促辖区内项目建设单位动工前实施耕作层剥离。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负责指导协调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建立耕作层剥离再利用信息管理应用系统。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配合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

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

各相关部门根据占地建设项目类型,按照《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职责分工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二、实施主体与剥离时点

按照“谁用地、谁剥离”的原则,确定耕作层剥离的实施主体。其中,城镇村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实施主体是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园区平台等),取得征地批文后,在供地前落实耕作层剥离;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实施主体是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征地批文或先行用地批文后,动工建设前落实耕作层剥离;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实施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在用地动工建设前落实耕作层剥离。

三、剥离范围

按照“即剥即用、就近利用”的原则,确定耕作层的剥离范围。其中:

(一)需要剥离的情形

1.建设项目占用优质耕地的,综合考虑客观情况及实施成本,合理开展耕作层剥离。

2.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应剥尽剥;

耕作层剥离的厚度应当根据耕作层土壤质量状况等确定,原则上永久基本农田和优质耕地不低于30厘米,一般耕地不低于20厘米。

(二)可以不剥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主体报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驻分局(以下简称规划资源分局)论证同意后,可以不剥离:

1.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认定耕作层土壤存在污染的、或土壤肥力低下、不宜种植农作物的;

2.坡度大于25度,或面积小于5亩且不便实施耕作层剥离作业的(不包含临时用地);

3.在不破坏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的前提下,建设占用耕地进行自然利用的;

4.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临时用地的;

5.其他不能有效匹配剥离与利用或不需要剥离的情况。

四、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再利用

除临时用地须在项目区落实临时堆放外,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原则上应点对点匹配,即剥即用;已匹配但不能立即利用的,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可选择一般农用地作为临时堆放点,严禁占用耕地堆放。临时堆放一般高度不超过3米,存储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临时用地剥离土壤存储时间不超过临时用地审批时间)。

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主要用于土地综合整治、耕地恢复、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提升改造、生态保护修复、污染耕地治理等,富余土方也可用于设施农业种植、农作物育苗、城市绿化工程等。

耕作层剥离土壤的利用,原则上应在建设项目10公里范围内(或本街镇范围内),且选择工期相近、耕地质量相当的项目进行匹配。

五、耕作层剥离的实施流程

临时用地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查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宁规划资源办〔2021〕112号)等要求实施耕作层剥离,除临时用地外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按以下流程实施(流程图详见附件):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对于无土壤污染调查成果的拟剥离耕作层耕地,实施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调查机构,按照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对项目拟占用耕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出具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经评审认定不存在污染的耕地,方可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现有土壤污染调查成果或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审结果显示拟剥离区耕地存在污染的,禁止实施耕作层剥离,规划资源分局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不予受理。

(二)编制实施方案

实施主体应当在耕作层剥离时点前,按照《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 1048-2016)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报规划资源分局,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编制依据、土壤调查、剥离、运输、验收、堆放、管护、利用、投资估算、实施计划、保障措施等。

规划资源分局应会同区农业农村、区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由规划资源分局在耕作层剥离再利用信息管理应用系统中上传实施方案,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方可开展剥离施工。

(三)实施耕作层剥离

耕作层剥离应按照审查通过的方案实施。剥离的耕作层由剥离方运输至再利用方指定地点利用或临时堆放。耕作层土壤剥离、装卸过程采取必要的降尘措施;采用封闭式车辆运输,车辆冲洗后上路(可采用临时冲洗设施),避免带泥上路和沿路撒漏;临时堆放点做好绿化(超过三个月的)或防尘覆盖,到期后回收防尘网。运输中还应符合属地政府管理要求,临时堆放期间要采取必要的工程防护和土壤养护措施,防止出现水土流失、土壤质量退化和安全隐患等。

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应按照审查通过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并按规定堆放、管理和利用等。

(四)组织耕作层剥离验收

耕作层土壤剥离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向规划资源分局提出验收申请。耕作层剥离验收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区、分段、分期申请。验收资料主要包括验收申请、施工记录、土壤使用记录资料、剥离前后影像数据等。

规划资源分局应会同区农业农村部门对耕作层剥离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出具验收文件,并将相应验收资料、验收文件在耕作层剥离再利用信息管理应用系统中上传,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完成项目归档。

六、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匹配

为实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合理匹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统一搭建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管理应用系统,规划资源分局利用该系统建立耕作层剥离和耕作层再利用数据库,开展剥离、再利用项目匹配。

(一)耕作层剥离信息库

规划资源分局在系统中录入耕作层剥离项目相关信息,包含耕作层厚度、耕地质量和剥离时间等,上传耕作层剥离项目范围线,建立耕作层剥离数据库。并根据实际工作进展,及时上传剥离实施方案、验收文件等材料,更新剥离项目信息。

(二)再利用需求信息库

规划资源分局组织收集耕作层再利用项目资料,在系统中录入再利用项目的耕地质量、工期等相关信息,上传耕作层再利用项目范围线,建立耕作层再利用数据库,及时更新再利用项目进度信息。

(三)剥离再利用项目匹配

依据剥离项目与再利用项目的距离、工期、耕地质量等信息,对两类项目进行自动匹配。规划资源分局应将匹配情况及时告知供需双方,也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后,对匹配结果予以调整后告知。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耕作层是经长期自然演化和耕作培肥形成的适合农作物生长的优质表土,开展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是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优补优的重要举措,对提升耕地质量有重要意义。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和辖区内街道(乡镇、园区平台等)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工作责任,加强会商会办,密切协同配合,积极协调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合力推动耕作层剥离再利用。

(二)纳入日常考核

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市对区(江北新区)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涉农镇(街道)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评价等考核,对实施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成效明显的区和街(镇)给予加分。

(三)落实资金保障

按照“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耕作层剥离、运输、临时堆放资金由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耕作层再利用资金在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中专项列支;临时用地耕作层剥离、管理与利用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鼓励各区(江北新区)充分运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经费来源,建立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奖补机制,加大财政保障力度。

各区(江北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落实具体操作措施,并选择匹配度好、成熟度高的重大项目或有条件的街(镇),结合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等试行,总结经验后全面推进实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与要求,及时做好跟踪指导。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国家、省和市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建设项目占用耕作层剥离实施流程图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7日

附件

责任编辑:杨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