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特殊群体
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4〕47号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的“老军工”(以下简称“老军工”)、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以下简称“老知青”)、上世纪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减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以下简称“老职工”)的有关待遇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老军工”生活和医疗补贴标准
(一)符合《关于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老军工”生活和医疗补贴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5〕231号)规定的“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上限,由每月870元调整至每月890元。其养老金待遇与我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少于890元的,补足至我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大于890元(含)的,每人每月补贴890元。其中,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时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出生年月以本人身份证为准)的“老军工”,未享受到生活困难补贴或享受的生活困难补贴额度不足150元和250元的,分别补足至150元和250元。
(二)在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补贴比例为45%;医疗补贴限额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二、调整“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符合《关于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239号)规定的“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93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1000元。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三、调整“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金标准
(一)调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上世纪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局《关于对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实行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苏人四〔1982〕151号)规定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2580元;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每人每月2020元。
(二)调整上世纪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1〕77号文件的请示报告》(宁府王字〔1981〕247号)规定的上世纪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05元调整至1785元;原农村户口的,由每人每月1510元调整至1585元。
(三)调整部分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对符合原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关于保养人员提高保养金补贴的通知》(宁劳薪字〔1988〕23号)规定享受保养金的人员,保养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705元调整至1785元。
(四)2024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上世纪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上世纪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丧葬补助费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生活补助费(保养金)的标准乘以10个月计发。
(五)“老职工”生活补助费、保养金补贴以及丧葬补助费由其所在企业负责发放。企业确属无力支付或倒闭、破产的,由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负责支付,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无力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本通知有关待遇调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