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做好政务诚信建设
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24〕89号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3〕55号)等文件精神,提升我市政务诚信建设水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失信惩戒”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政务信用管理和监督体系,完善政府守信践诺和失信责任追究等机制,加强重点领域诚信建设,推动我市政务诚信水平显著提高,为深入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强富美高”新南京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加强政务信用管理
(一)强化政务诚信教育。组织开展信用知识学习,加强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专题教育培训,将信用建设作为公务员各类培训、进修课程重点内容。组织开展公务员承诺、宣誓等诚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提高公务员政务诚信意识。(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各相关部门,市委党校,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提升信息管理水平。进一步健全政务信用信息归集清单和标准,确保政府信用信息准确归集建档,按规定将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违法违规违约等失信信息记入政务失信记录。(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数据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各相关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规范信息公开和应用。依法依规在“信用南京”等网站规范公开政务失信信息。在公务员录用、调任,以及评优评先等过程中制度化、规范化开展信用记录查询工作。进一步强化政务信用信息安全保障。(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数据局、市各相关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依法认真履行承诺、合同和协议义务。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改变承诺、合同和协议约定的,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整。造成对方合法权益受损的,应给予补偿救济。依法认定失信行为,违约失信信息记入政务失信记录。(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数据局、市各相关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实施政务信用奖惩。对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实施守信激励、失信约束和惩戒。发生失信行为的政府部门,限期整改并书面说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将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应用于相关政策领域,以及评优评先、绩效考核中。(市发改委、市各相关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强化重点领域建设
(一)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全流程信用管理制度,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完善采购人信用记录。加强对采购人在合同履行、验收和支付等环节的信用监督,建立健全采购人失信信息归集、公示及责任追究机制。规范应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增强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性和公信力。(市财政局、市数据局、市各相关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提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履约能力。依法依规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明确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各个阶段的诚信职责,实施项目责任回溯,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务信用记录。(市发改委、市各相关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各主体信用档案,完善信用承诺和信用查询管理,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健全政府部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及时公开有关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规范开展招标投标信用评价,鼓励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市发改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园林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数据局等相关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强化招商引资领域诚信建设。依法依规出台招商优惠措施,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切实履行政策承诺和各类协议合同。健全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调整补偿救济机制和诚信招商引资责任追溯制,明确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工作中承诺的各项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完善招商引资信用记录。(市投促局、市各相关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加强政府债务诚信监督。落实地方政府法定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办法,完善政府性债务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考核问责机制,政府性债务纳入政绩考核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政府任期内债务的举借、使用和管理情况加强考核、审计和责任追究。(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健全统计政务诚信体系。建立全覆盖、可追溯、严问责的统计责任体系。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实行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常态化开展市、区两级政府统计诚信教育以及统计诚信承诺活动,增强统计公务人员自律意识。严肃处理统计造假,并将弄虚作假行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市统计局、市各相关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七)提升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水平。深入推进乡镇和街道的政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完善公开承诺制度,有效落实优惠政策和各项公共服务。加强乡镇和街道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向村居、社区延伸,赋能基层社会治理。(市各相关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实施广泛有效监督
(一)开展专项督导。实施政务诚信监测,加强政务失信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将评价结果应用于评优评先、政府绩效考核等事项之中。(市发改委、市各相关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强化横向监督。完善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机制,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加强司法、审计、财政等部门对相关行政行为、财务收支等事项的监督,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水平。(市发改委、市各相关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加强社会监督。畅通信访、电话、网络等渠道,充分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和评议,对相关诉求和投诉,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反馈。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建立完善政务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对各级各部门政务诚信建设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市发改委、市数据局、市信访局、市各相关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完善失信责任追究机制
(一)建立政务失信线索发现督促机制。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站专栏、监督电话、来信来访,以及党政机关败诉案件推送、民营企业交流沟通机制、营商环境监测等方式接到的政务失信线索,应及时核实处理并反馈。情况不属实的,做好解释说明;情况属实的,跟踪督促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各有关单位发现自身重大政务失信隐患或线索的,应及时处置并报告。(市发改委、市数据局、市信访局、市各相关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依纪依规依法追究失信责任。对政务失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施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其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对不兑现依法作出的承诺、不依法履行约定义务、“新官不理旧账”、拖欠支付企业账款、违约毁约损害企业和群众权益、损害营商环境,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者,由有权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各相关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组织实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市、区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诚信建设工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政务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平稳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市发改委、市各相关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单位要健全本行业本领域政务诚信制度,建立完善相关标准规范并推进落实,为政务诚信建设水平提升夯实基础。(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数据局、市各相关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先行先试,探索政务诚信建设新方法、新途径,总结经验做法。市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接指导和协调,做好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的宣传推广。(市发改委、市各相关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关于做好政务诚信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宁政传〔2018〕96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