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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培机构员工交换2万余条顾客个人信息 “共享”客源 双双获刑

2024-11-07 07:33:17|图文来源:南京日报

教培机构员工交换2万余条顾客个人信息

“共享”客源 双双获刑

南报网讯(记者 马忆玲) “我们这有针对6至12岁孩子的英文课程,有需要吗?”“诚邀您试听我们的课程,报班立减200元……”不知名教培机构的来电没完没了,诸多家长不堪其扰向我市有关部门投诉。明明从未接触过这家教培机构,对方哪儿来的联系方式、身份信息?

经市民提供线索,这一通通骚扰电话的幕后“黑手”近日被揪出——教培机构员工王某、徐某。二人因为通过交换手头客户信息实施课程营销,被检察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请公诉,最终双双获刑。

王某、徐某分别在两家教培机构工作,两人偶然认识后,竟串通好“共享”手头的客户信息,用于各自机构招生、拓展业务,从而提高个人业绩。

随后,王某在微信上悄悄将其机构内部客户信息发给徐某,10多天里共传送2.2万余条。徐某也“送还”自身工作期间收集所得资源,经去重后共计1.7万余条。据了解,两人交换的信息包括学生年龄、年级、姓名以及家长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

非买卖、仅交换各自掌握的公民信息,也构成犯罪吗?鼓楼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以出售获利作为入罪条件,“被告人王某、徐某虽未直接出售获利,但违反了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将家长信息与其他关联行业人员交换共享,并且向他人提供的信息数量已达到入罪标准,严重威胁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两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王某、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一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25000元和15000元。

“教育培训、酒店等行业便于接触大量的客户个人信息,提供服务的同时,有必要给客户信息资料上把‘安全锁’。”法院提醒,经营主体在获取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手段和目的的合法性,如果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均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作者:马忆玲 责任编辑:吴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