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食品药品安全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2024〕4号
江北新区、各区(园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级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南京市市级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
2024年9月28日
南京市市级食品药品安全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我市食品药品安全抽检任务,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防范和化解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提高我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的专项资金。与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具体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资金池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有序、注重绩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其他资金使用单位,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等监管责任。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主要包括: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研究专项资金具体使用政策;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指导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职责主要包括: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牵头研究专项资金具体使用政策;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落实绩效主体责任,具体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和其他资金使用单位职责主要包括:做好专项资金下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使用方向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食品药品安全抽检。主要包括食品生产和经营环节的抽检;食品安全快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抽检;对承检机构飞行检查、能力验证;食品和药品稽查执法专项抽检等。
(二)食品药品风险监测。主要包括地产食用农产品抽检;食源性疾病监测;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放射性物质污染等常规和专项风险监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药械实训基地建设等。
(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主要包括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行业监管;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预防处置;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等。
(四)食品药品安全宣传。主要包括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组织“宁食安”志愿者服务活动;编撰食品、药品安全白皮书等。
(五)其他经批准有助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单位运转、楼堂馆所建设以及购置公务车辆等其他不符合资金使用方向的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以项目为基本单元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需求、绩效目标等要素进行论证,汇总形成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社会关注热点、日常监管难点,按照市区共同承担原则,确定市级年度抽检任务,合理安排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总体安排,审核专项资金预算草案,按程序报批后,于二十日内批复。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批复后的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无故滞留、拖延。预算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和其他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做好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在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草案时同步编制绩效目标,与预算草案一同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和自评价;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绩效管理工作要求,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食药抽检工作的资金使用单位,应对委托抽检质量和资金绩效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按相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及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11月1日,有效期3年。原《南京市市级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宁财社〔2017〕9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