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配套费”)是专项用于城建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现行《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6﹞5号)(以下称“5号文”)于2016年2月6日印发。近年来,为不断适应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需要,配套费的征收环节、缴费时限、缴费核查等征管方式均发生了变化,国务院、财政部和江苏省陆续出台了新的配套费减免政策,“5号文”与当前配套费征管模式的适配度有所下降,亟需对“5号文”进行修订,以更好地规范配套费征收管理。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3条,主要对配套费的减免政策、缴费时限、缴费核查、催报催缴等条款进行修订,并增写信用监管、信息共享、因区施策等条款。“办法”修订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更新配套费减免政策;二是优化配套费征收程序;三是明确缴费核查主体;四是完善事后追缴措施。
(一)第九条【减免政策】
一是在第一款中保留了“5号文”关于可以免征配套费的项目范围。主要包括: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国防设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住房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小学校安工程;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等。
二是在第一款第三项中增加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个人居住类危险房屋原地翻建项目等项目类型;删除了廉租住房的表述。
三是增写了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以及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两类可以免征配套费的项目类型。
四是增写了养老机构建设的减免条款,并明确了实行先征后返的减免方式。
(二)第十条【缴费时限】
按照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配套费的缴费环节和缴费时限作了调整。
第一款第一项针对施工许可审批部门能够协助核查配套费缴纳情况的建设项目,将配套费的申报和缴纳环节由“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清”调整为“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清”。
第一款第二项针对施工许可审批部门无法协助核查配套费缴纳情况的建设项目,明确了申报和缴纳配套费的时限。
(三)第十五条【缴费核查】
将核查配套费缴纳情况的主体由规划资源部门调整为施工许可审批部门。
(四)第十七条【催报催缴】
明确了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可以采取的依法责令限期缴纳的方式。
(五)第十八条【信用监管】
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增写了“按照规定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信用监管”内容。
(六)第二十条【信息共享】
明确了市数据(政务服务)部门和规划资源部门为配套费征收提供数据和审批信息共享的内容。
(七)第二十二条【因区施策】
结合我市配套费征收工作实际,增写了各区、江北新区、经开区可以在配套费征收环节根据本办法制定细则的内容。对于配套费的减免政策等全市应执行同一标准。